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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与工亡竟合案件
来源:管龙律师
发布时间:2016-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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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2918号工伤赔偿案件

案件概要及判决结果:2013年11月4日6时15分左右,王某国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安徽省肥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此次事故作出责任划分:王某国无责任。肥东工认【2014】244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王某国系肥东某某园林公司员工,其死亡属于工亡。后就工亡赔偿向肥东县人事争议仲裁委仲裁后向肥东县法院起诉,经案件审理后法院判决公司共计赔偿死者家属63万余元的赔偿款。


案件分析:本案存在几点关键点:其一,交通事故侵权与工伤竟合的案件赔偿方案问题;其二,超过退休年龄的单位员工能否认定工伤问题;其三,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举证问题。本律师全程代理了死者家属的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工亡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劳动仲裁、一审、二审和执行程序,对案情有较为全面的掌握,下面就上述三点详述如下:

本律师每年遇到的交通事故余工亡竟合案件均在十起以上,该案也比较典型,该案事故发生于2013年,按照合肥地区的规定,不能适用双重赔付的原则,需要进行相互抵扣(2014年9月以后发生的工伤与交通事故竟合案件,本地实行双重赔付原则),因此本案仲裁、法院均判定需要将交通事故赔偿款在工亡赔偿款中扣除是符合当时的法律规定的,然被告律师认为还应扣除死者家属“免除”肇事驾驶员应承担的30余万的赔偿数额,本律师在案件庭审过程中指出其主张并无法律依据,没有任何法律规定,竟合案件,工伤最终的赔偿需扣除侵权案件法律规定的应赔付数额,这种观点既没有法律依据也不符合相互抵扣原则,相互抵扣原则的本意是让伤者或者死者家属根据实际赔偿能力来选择通过何种途径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本案交通事故肇事方是个精神稍有障碍的青年,没有稳定的收入来源,无法承担实际的高额赔偿责任,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双方迫不得已达成和解意见,剩余的赔偿款全部从工亡赔偿中获得是没有任何法律障碍的,也与实际情况相吻合,仲裁委、法院也均采纳了该意见。

超过退休年龄是否能够认定工伤,这是个比较有争议的法律问题;但是我们根据这些年的司法实践发现各级司法机关在淡化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的界限,实际上这符合法律的相关原则性规定,本律师认为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实际上并无本质上的区别,而本案的认定工伤也确认了这样一种趋势。

本案死者的妻子已经超过50周岁(女性)的法定退休年龄,而现行的相关法律判定是否需要支付抚恤金是只要符合如下两个标准其中之一即可:一是是否超过退休年龄;二是是否经鉴定丧失劳动能力(当然与死者要具有法定的扶养义务)。

综上所述,本案在诉讼阶段基本上达到了诉讼目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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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管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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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居礼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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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340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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